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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人身份被盗用!银行员工留存客户452张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签名冒名贷款491万元

  • 互联网
  • 2025-04-08 1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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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04-08 10:36:03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披露,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前员工陈绳华因信贷管理失职,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这一处罚揭开了一起多年前的冒名贷款大案――早在2017年,陈绳华因冒用52人名义套取491万元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陈绳华利用担任丰县农商行欢口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系统性实施冒名贷款犯罪。其作案手段分为三步:首先,在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次,冒充同事及领导签名,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最后,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开设银行卡,将491万元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案发后,有关部门在陈绳华处查获452张身份证复印件、150个私章、381张该行银行卡及367本存折。

制作虚假贷款手续

为“文盲”客户伪造签字捺印

陈绳华系列案件中,“伪造文盲签字案”揭开了陈绳华系统性实施冒名贷款犯罪的手段。

2017年,丰县农商行起诉霍三菊偿还5万元贷款及利息、罚息,称其于2014年3月签署借款合同。

因霍三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一审法院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其还款。

霍三菊不服一审结果,发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丰县农商行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霍三菊当庭否认借款事实,称不认识担保人吴秀丽、高五权,并未向丰县农商贷款,也未收到丰县农商行发放的贷款。

霍三菊表示自己是文盲,从未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按印,该借款合同是虚假的。并补充自己的身份证于2014年1月丢失,是在2015年1月补办的。

二审法院查明,霍三菊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是丰县农商行下属欢口支行发放的,经办人为该支行工作人员陈绳华。而陈绳华因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制作虚假贷款手续,获取贷款挪作个人使用。

同时,霍三菊否认在丰县农商行开办过银行账户,也否认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并申请进行鉴定。

二审法院通过笔迹鉴定发现,笔记检材并非自然书写形成,结合陈绳华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认定该案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丰县农商的起诉。

获刑入狱多年后仍遭禁业

刑事处罚与行业禁入双轨追责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苏032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绳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还人民币49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

据相关文书披露,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绳华利用其系丰县农商欢口支行信贷员、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制作虚假贷款手续,利用平时办理业务时搜集到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在朱艳玲等52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申请,并伪造其所在单位同事及领导签名,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获取贷款共计491万元,挪作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有关部门在被告人陈绳华处查获身份证复印件452张、丰县农商行银行卡381张、王洪君等人私章150个、丰县农商行存折367本。

在编号为(2020)苏03刑更534号的刑事裁定书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绳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退还违法所得491万元未履行。

法院认为,鉴于陈绳华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裁定将罪犯陈绳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陈绳华案件的追责链条并未因刑事判决而终止。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披露,因在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对该行信贷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陈绳华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即便陈绳华已受到刑事制裁,监管部门仍保持“刑事处罚与行业禁入双轨追责”的追责模式,既维护了司法判决的严肃性,更通过行业准入限制形成长效震慑,体现了对金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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